投资者关系



新《证券法》投资者保护专章相关内容

    修订后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(以下简称“新《证券法》”)于202031日正式施行,本次新《证券法》中制定修订的各项制度,也和广大投资者密切相关。

   新《证券法》新设第六章、共八个条文内容对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定位、职能予以规范,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制度安排,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

新《证券法》中第88条规定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,要求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、提供服务时,要充分了解投资者相关信息,如实履行风险告知义务,提供与投资者相匹配证券、服务;

89条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,有针对性地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;

90条规定建立征集股东权利制度,允许特定主体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,并代为行使提案权、表决权等股东权利;

91条、92条分别就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、明确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进行规定;

93条规定了先行赔付制度,发行人违法违规,控股股东、实控人、证券公司可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,先行赔付投资者,之后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;

94条、95条分别就证券调解及代表人诉讼进行规定,通过多元方式来优化救济途径,加强对投资者事后保护。其中第95条所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,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,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,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,该诉讼中,除非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,否则即视为投资者不愿意加入该诉讼。

新《证券法》从多方完善了投资者保护制度,对于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具有重要意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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