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中国宪法发展历程
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》:
1949 年 9 月 29 日,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》。它规定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等国家的重要制度,除序言外,分为总纲、政权机关、军事制度、经济政策、文化教育政策、民族政策、外交政策共 7 章 60 条 ,其制定形式和内容架构已和标准宪法相似,具有临时宪法性质,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国家根本大法。
1954年宪法
1954 年 9 月 20 日,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。这部宪法是在《共同纲领》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,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。贯穿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,确认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、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,国家的 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”,还规定了实行人民民主、实现各民族一律平等,国家走社会主义道路,以及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等内容。
1975年宪法
1975 年 1 月 17 日,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 1954 年宪法进行修改,形成七五宪法,共 30 条。受当时政治环境影响,这部宪法在内容上存在一些缺陷。
1978年宪法
1978 年 3 月 5 日,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 1975 年宪法进行修改,形成七八宪法,共 4 章 60 条,但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,通过之初便已经不能适应当时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形势需要,后来又作了两次修改。
1982年宪法
1982 年 12 月 4 日,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并颁布了第四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,即现行宪法。它以 1954 年宪法为基础进行修改,形式上是对 1978 年宪法的修改,但实质上并不是以 1978 年宪法为基础。八二宪法将 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” 一章放在 “国家机构” 一章之前,体现了对公民基本权利及保障的重视。自公布施行后,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进程,在党中央领导下,全国人大于 1988 年、1993 年、1999 年、2004 年和 2018 年先后 5 次对其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、重要的修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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